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产业,与有形产业一样,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毅力自在转让。然而,这些年公司不断出现商标转让纠葛,有的商标转让行动令消费者对有关产品产生了混杂。为此,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请求。受让人应当确保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质量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一样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对简单致使混杂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