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公司注册条件及办理要求a代办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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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保险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自营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经营主体与经营方式
《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
经营主体: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经营方式:互联网站
《暂行办法》第一条
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经营方式: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在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服务
规范经营条件
《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已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网站条件:
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行办法》第四条
除本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已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
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技能与核心业务联系,又能与其他系统隔离;
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方网络平台:
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技能与核心业务联系,又能与其他系统隔离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信息。
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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