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律师;婚前婚后房产公证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8-17 12:12:01,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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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 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经过公证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修正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需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需经过4年,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也视为夫妻共财产。也就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虽然原则上视为个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内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贵重生活资料及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等都可随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推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则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同时,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规定这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时间的推延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有力地打击了金钱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质量。而其后添加的“但书”规定,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贯彻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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