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刑事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诉讼程序,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两审终审原则的重要体现。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加强刑事裁判的正确性,二是刑事诉讼的终结性。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其关系,终结诉讼体现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权威性是建立在裁判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其中,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非常重要和主要的内容。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或称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方法和形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其中,以不开庭审理为特殊情况。近年来,各地二审法院为进一步提高刑事二审程序的公正、权威,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纷纷加大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的频率,或实行了全面开庭的改革实践。通过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成效,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适用和实际问题,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作理性思考。于此,笔者就刑事二审案件实行全面开庭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不成熟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更加合法化、合理化,更加科学、规范,能充分体现刑事二审程序的价值与目的。
一、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出现的问题。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主要针对刑事上诉案件以一般开庭为原则进行的。刑事抗诉案件已明确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不存在是否还要全面开庭的问题。近年来,除上诉案件在开庭之前被告人要求撤诉并经二审合议庭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外,在二审或原审人民法院均进行了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刑事上诉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与诉讼经济有冲突。其一,刑事二审的庭审方式基本上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方式,不能进行简易程序审理。如中级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中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由于二审程序没有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尽管二审庭审程序针对上诉理由有详略取舍地进行,但还是感到浪费了司法资源;其二,部分上诉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此类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无论是到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开庭,在庭审准备等方面均要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又占用了较多的时间,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投入。
二是刑事上诉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与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有一定的冲突。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较书面审理和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时间要求等均有区别,且二审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相当部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均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会影响诉讼效率、办案效率的提高。同时,刑事二审法官忙于应付出庭,分散了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主要精力和时间,其他案件的疑难问题无法解决或没有机会解决,将会影响办案质量及其提高,导致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刑事上诉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对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平衡有一定影响。刑事诉讼实体与程序的目的都在于公平地审判案件,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虽然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以审理过程公正为基础,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二者并重,离开了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制现状,过分强调程序优先或坚持实体优先,都有失偏颇。刑事上诉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忽略了刑事二审案件的客观状况,过分地强调开庭程序审理的意义,这是否会导致实体与程序新的失衡?难怪有法官认为,这样一来,有重程序轻实体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