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二年,政府按企业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
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60%、40%给予扶持。
2、在我区新办的大型专业市场和大型商贸企业,主办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
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
%给予扶持。
3、在我区新办的商贸、服务、餐饮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
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在我区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扶持。
5、在我区新办的房地产企业且开发项目在我区范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企业解
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其解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企业所得税地
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
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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