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我们是证有着丰富的咨询经验 ,我们是做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的综合性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综合性全国范围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拥有可靠的能力对于煤安认证、工业产品认证、特种设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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