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材料:
机构章程;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查询表;
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和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
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租赁合同以及房产证;
服务质量责任书(劳动部门提供);
办理条件
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1) 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上海市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理程序
经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五号窗口办理。
所需材料
申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才予以受理:
(1)《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目的和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3)机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4)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上海市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服务质量责任书原件。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资料齐全、勘察场地合格起
资料转递途径
个人送审、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属管辖范围,程序正确及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