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流通公司注册和审批备案办理细则

  • 发布时间:2016-01-06 14:59:36,加入时间:2015年09月08日(距今3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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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5 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6 生产工艺流程图;
  7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到区疾控中心办理);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准许条件
  1.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准许目录的食品;
  2.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3.符合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3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加工经营准许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4 加工场所干净、整洁、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厕所、排污沟、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少于30米距离;
  5 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洗涤、冷藏或冷冻、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 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应于生产能力相适应;
  7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的材料制造,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8.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9具备与申请生产加工准许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10.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设备;
  11.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2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13 生产人员应取得体检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14 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
  15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5 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6 生产工艺流程图;
  7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到区疾控中心办理);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准许条件
  1.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准许目录的食品;
  2.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3.符合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3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加工经营准许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4 加工场所干净、整洁、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厕所、排污沟、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少于30米距离;
  5 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洗涤、冷藏或冷冻、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 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应于生产能力相适应;
  7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的材料制造,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8.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9具备与申请生产加工准许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10.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设备;
  11.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2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13 生产人员应取得体检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14 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
  15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5 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6 生产工艺流程图;
  7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到区疾控中心办理);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准许条件
  1.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准许目录的食品;
  2.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3.符合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3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加工经营准许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4 加工场所干净、整洁、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厕所、排污沟、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少于30米距离;
  5 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洗涤、冷藏或冷冻、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 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应于生产能力相适应;
  7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的材料制造,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8.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9具备与申请生产加工准许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10.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设备;
  11.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2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13 生产人员应取得体检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14 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
  15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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