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是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
三是强化监管,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
据此,文件对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内容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保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经办机构开展评估时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评估。签署协议时,应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择优签订协议。对服务协议内容,要求除包括服务人群、范围、内容等基本内容外,还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等医保制度建设的新要求,细化相关内容,并通过长期、短期协议签署方式实现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