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质量体系代理

  • 发布时间:2017-03-09 13:37:59,加入时间:2014年04月09日(距今405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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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注册资格代理AQ    AQSIQ废物注册AQSIQ申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9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AQSIQ代理机构: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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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延期、变更;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AQSIQ注册申请、增加注册种类、变更及延期;

3、《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咨询及办理;

4、《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咨询办理及变更;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 ( 地区 ) 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 RIOS 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 3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六条 国外供货商新申请企业需要递交五项材料:
(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 30 
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2 ,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 3 
),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4 )。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组对国外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见附件 5 
)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 见附件 6 
,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 7 
),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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