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承包吗?
咨询电话:(张静),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户的户主或者其他成员死亡后,若该户仍有成员,则该户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户的其他人员持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承包收益”,不得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说认为“户”是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持续经营。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利益”是指承包人生前投入资金和付出劳动,却还没有取得的劳动收益,对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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