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注册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香港公司注册署署长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香港公司注册署署长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香港公司注册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香港公司注册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注册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