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切纸机回收,重庆市印刷设备“切纸机”回收贸易商店,重庆市二手切纸机回收-求购热线:马然先生,重庆回收切纸机,重庆市印刷厂切纸机回收(对开、全开不限)专业二手切纸机回收重庆市首选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支持和促进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再次进入生产、流通领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以及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流通为目的,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挑选、整理、再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者)。 第四条 凡经有权机关批准开业领取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废旧物资经营者跨市(县)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国家规定的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对从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等废金属回收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除了审核其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外,还必须查验其是否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六条 废旧物资经营者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领购《江苏省××市(县)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必须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收购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带回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应在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抵扣"专章后方可带回使用。 第七条 "收购发票"只限于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不能用于废旧物资或其他货物销售。 废旧物资经营者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时,应由销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使用"收购发票";废旧物资经营者与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也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第八条 "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收购发票"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虚开、买卖、转借或转让"收购发票"。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向城乡居民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其所填开的"收购发票"上所注明的收购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发票"可逐笔开具,也可将同一时期内若干笔收购业务的数量、金额汇总后,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凡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应在所开具的"收购发票"后附"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其具体格式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使用过的"收购发票"抵扣联必须按规定以25份为一册装订,并按册附明细汇总,随当期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