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体现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大类义务:一是一般义务,包括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应急事件的处理、信息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检查;二是主体经营准入审查、经营产品信息审核和日常检查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网络经营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经营者,一类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把后者作为和市场开办方同等对待的主体。在具体制度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大力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拥有优势地位,强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会对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另一方面,《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配送的特殊要求,并要求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采取保证食品安全储存运输的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储存能力的运输企业进行配送。而监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表现形式有这样几类,一类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类是企业自己所具有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类是企业盖的合格证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