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 (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无。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各房屋租赁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租赁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三)对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出租屋,具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撤消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租赁行为;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十四、收费:无。 十五、年审:无。 十六、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区主管机关不予租赁登记的答复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内向市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黄工 手机: 公司电话: QQ咨询: 公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