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三)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四)本标准中所指工程业绩的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建筑幕墙工程。
(五)本标准中所指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是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六)具有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
附则:
(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1、5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取得《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