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报告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定行为的。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在许可证副本上列明违法违规事实,注明“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主管单位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输供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