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结婚为目的送的彩礼分手能要回来吗?同居案律师

  • 发布时间:2017-12-05 15:34:22,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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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第一、婚前赠与的财产的性质并不等同于彩礼

          婚前同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一般为钻戒、项链、包包等实物。其性质上不同于彩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惯,确定是否为彩礼的性质一般是当地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家里钱款的风俗习惯。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具有强烈的地方风俗特色。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不能被认定为彩礼,这也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与彩礼最本质的区别,所以法院在审理婚约案件纠纷中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可见,彩礼的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依据。而婚前赠与的其他财产并不必然的一定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也有可能一方为了达到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可否要求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是非常多见的,双方同居期间,男方为了向女方表达爱意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方或者是加上女方的名字,但双方感情的变化急剧降温导致房产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双方即闹纠纷,女方要求男方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男方则主张撤销赠与,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法院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一方的赠与。

      第三、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一方的购房款在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男方赠与房产的首付款是隐含某种强烈情感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男方的期望没有达成,故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因此而作出的赠与。还有一些法院认为,购房成本以首付款、房贷及其利息、税费中介费等几部分组成,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出资的贡献价值来将房产判给所占比例较多的一方,并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折价款。

     从以上的分析能够看出,对于婚前赠与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分割因为财产性质的不同而所有差别,不同的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也多数会参考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同居时间的长短及感情破裂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多少.

    俗话说婚姻是坟墓,但没有婚姻你将死无葬身之地虽说此话有危人耸听之嫌,但这也告诫我们,婚姻是神圣的,同居并没有对错之分,如果通过同居可以让双方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彼此,为夫妻相处之道打下良好基础,则同居不失为明智之举,但倘若同居之后,双方不但没能处理好感情纠纷,更是在没有一纸证书的约束下做出不利于双方感情发展的事宜来则大可不必。所以,无论围城内外,真诚、宽容、理解才是双方长久的相处之道,才是减少双方纠纷的锦囊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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