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5-15 11:30:32,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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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在我国很多偏远地区,家庭暴力早已经不是新鲜事,甚至在很多一线城市里离婚案件中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家庭暴力事件,民警对于报警称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早已经见怪不怪。然而实践当中,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多数女人选择忍气吞声。在2013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其保护力度是有限的。但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人身保护令成为保护弱势女性的守护者。

            第一、2008年我国首次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出可行性保护意见,但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

           2008年3月,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这是我国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文件。虽然在此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但因为《指南》仅仅属于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多年来,虽有法院相继作出人身保护的裁定,但多数法院还是以少用、慎用为原则。

          第二、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明确人身保护令,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人身保护令进行明确。

        2013年2月3日,持续一年多的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离婚案也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另考虑到李阳存在家庭暴力,根据KIM的申请,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为: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个人身保护令。

        第三、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再次家庭暴力可否算作《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司法界持不同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新《民事诉讼法》已将此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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