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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配偶同意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方为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只是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继承的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也不是夫妻双方的,而是属于所有继承人共有的。
从本质上来说,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所以放弃继承一定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
第二、遗产分割前,继承权还未转化为财产所有权,其表示放弃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遗产的待定状态,在该状态下,遗产属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共有,任何人都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所以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所得的财产是已经获得所有权的财产,即作为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但从法律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可以看出,在该时间段内,继承人是不能够行使上述权利的。所以,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财产所有权,在此期间其并没有获得遗产的所有权,故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第三、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致夫妻财产减损时建议离婚时可以少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义务决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使夫妻共同财产增值的义务。而且《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亦有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从本案当中可以看出,双方正值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刘某1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疑会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减损的直接法律后果,也就会直接影响到白某分割财产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