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热恋期间向对方赠与的财物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基本案情:
咨询电话:(张静),广州白领郑某与女子何某交往期间,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陷入热恋的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了何某的要求,先后往何某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4万多元,分手后要求返还被拒,郑某诉至法院。
郑某认为,何某是看到他家境条件不错,便以恋爱为由多次骗他给她汇钱,而自己一直都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为此才多次汇款给她,现在两人分手,何某不返还钱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面对控诉,何某认为涉案4万多元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而且当时郑某也是出于自愿赠与她,并没有受到欺骗逼迫。
法院:这种情况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给郑某。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属于附目的赠与,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一般来说,在订亲时说媒人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就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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