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㈠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㈡向与无照、无证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㈢进入无照、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㈣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与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同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职权。
第九条 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机关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批准。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经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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