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是指:
㈠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㈡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四条 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应当遵循教育、引导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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