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租赁中商场改建,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违约损失吗?
咨询电话:(张静),答: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保障承租人的装修利益,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
2、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添附的处置方式。
如果发生商场改建等,需要与承租房解除合同的,不仅仅考虑违约金部分,因为违约金常常会约定等同于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此,应约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所遭受的装修损失等直接费用约定。
2、承租人合同到期不搬,可起诉法院要求其腾房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租房人以供暖不足为由,超期占房。法院判决他按合同约定腾出租用房屋,因双方对供暖一事未约定,法院不予处理。
某旅游商品公司与被告乔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再续签合同,而且也未腾空所租房屋。被告乔某认为,原告有三个冬天没给其供暖,影响了其营业,所以拒绝支付房租。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已期满,而且履行完毕,期满后,原被告未再续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所租房屋,理由正当,被告所称原告未供暖气等事由,由于合同对此款无约定,故法院不予处理。判决被告腾出房屋,并支付原告超期租房费用。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