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读: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进行婚前的财产约定,也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而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自然是夫妻部分财产约定的一种方式。且该约定并不违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应予尊重,其效力应被法院认可,双方当事人也应予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了因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况,共有四种: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而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则不存在无过错方,任一方丧失请求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读: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即满足离婚的实质要件,以体现婚姻的自由。对于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仅提起离婚之诉,而不涉及财产,或者仅涉及部分财产的,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受制于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原则,仅应审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或者当事人因抚养孩子或者别的原因,自愿保留部分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因此对于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起诉的,应作为新的事实和理由,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