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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买卖中,哪些是无效买卖合同:
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利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另外,还有为了避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等等。
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佛山房产律师冯海龙指出,以上这几种为无效合同,购房人应避免签订这样的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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