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打官司偷录的录音能做证据吗?越秀区经济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5-15 11:30:45,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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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黄某向张女借款10000元,借款时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打借条。后黄某一直不还钱张女担心黄某赖账,便在以后的几次电话催款过程中,利用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将对话过程录制下来。在实属无奈的情况下,张女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

黄某辩称,该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没有书面的借条,不能认定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就算录音是真实的,录音未经其同意,属于拍录,录音作为证据在程序上不合法,应属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张女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录音符合民事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应认定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支持张女的诉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本案中,张女有多次向黄某催要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这些电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且与本案的事实有牵连关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

证据“合法性”特征。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资料,如果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拘禁或胁迫)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取得的,均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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