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方的订婚彩礼分手后能要回来吗?广州返还彩礼律师

  • 发布时间:2017-12-05 15:15:59,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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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咨询:张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王某家举行订婚仪式,张某母亲给付王某见面礼10001元。张某的两个姑母也分别给付王某见面礼2000元。后在交往过程中,王某觉得不合适提出分手,但拒绝退还张某母亲给付的彩礼,张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同时要求退还张某的两个姑母给付的见面礼4000元。 请问张某姑母给的见面礼是否彩礼?

     陈律师解答: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母亲为此花费了一定金额的彩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张某的两个姑母赠与王某的见面礼,与彩礼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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