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注册欧盟商标审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4-12 16:44:55,加入时间:2013年12月02日(距今42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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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不进行实审的审查制度,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是不会以在先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但是OHIM收到申请后会检索在先商标,不论存在在先商标与否,都会将检索结果发给申请人。同时,OHIM会在商标公告前将其信息发给在先商标的所有人,由其决定是否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

欧盟异议主要分为三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异议的前期阶段,又称和解期;双方可以谈判调解,不必经由。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人将商品限定于未被异议的商品,则异议程序结束,也不会产生费用。和解期可以在双方的共同要求下延期。

第二个阶段是异议双方的对抗阶段。异议方从和解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可以延期两个月。被异议方自异议方答辩结束后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如果异议方延期了,该段时间也相应的往后推迟)。通常双方会有两个回合进行交换证据。

第三个阶段是审查裁定阶段。审查双方提交的答辩内容并最终做出裁定。本案中,最终裁决异议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其所保护的部分商品亦构成近似,所以驳回部分近似商品的申请,其余商品则获注册。双方各自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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