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未出生是否有继承权?广州法定继承房产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6-15 18:31:05,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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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案情简介:2011年王某甲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相恋,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2013年6月,赵某怀孕,同年10月,王某甲在外出开车时不幸发生车祸,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系家中独子,处理完王某甲的丧事后,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和母亲张某便提出要分割其个人遗产,赵某认为自己怀了王某甲的孩子,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她腹中的胎儿保留一份,但是王某乙和张某认为孩子尚未出生,不能算“人”。因此,王某乙和张某强行将王某甲的个人遗产均分成三份。同年12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王某甲的个人遗产,保留胎儿的继承权。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为: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是否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明确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王某甲死亡后,在分割王某甲的个人遗产时,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乙和张某以及赵某理应为赵某腹中胎儿保留一份财产。因此,法院判决重新分配王某甲的遗产,为胎儿保留了相应的继承份额。

  陈律师点评:胎儿的民事权利是一个特殊性质的期待权,这种权利只有在出生后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如果胎儿出生后不能存活,其权利也就视为没有发生。

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并不意味着胎儿立即继承这份遗产,取得所有权,而是要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后才能取得该份遗产的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那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即由赵某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其继承权视为没有发生,此时,王某甲的遗产应按照一开始的三份进行分配。

在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后视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决定如何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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