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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一、申请基础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二、申请所需资料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 商标图样。(提供电子版)
4、商品类别及名称。
5 、委托书文件,签字即可,无须办理公认证手续。
6 、申请可以使用任一种语言,但必须同时指定第二种语言。
三、申请流程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检索报告: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3)实质审查: 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3 个月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8-24个月。
注册有效期为10年,因提前6个月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