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离婚是宅基地房怎么分?离婚分割房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8-03 11:43:09,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4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QQ:522542947

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刘男与张女2001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主要共同财产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乡下所建的宅基地房一栋,价值经双方共同认定为10万元,现双方均不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陈律师(咨询电话:)讲法:

   应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再由男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可见,在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刘男与张女均系农村村民,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男方所在的村组,而男方也无其他房屋居住;依农村的风俗习惯,离婚后女方不太可能在该房屋里继续生活,将房屋判给男方所有并由男方补偿女方该房屋价值一半,符合前述法律之规定,亦符合农村生活之现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