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没经济能力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抚养权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4-18 18:14:57,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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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将小孩藏匿起来,拒绝另一方探望,并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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