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问:
您好!我与丈夫去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我们共同生活期间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楼房赠与给儿子,楼房在贷款时给银行设置了抵押,现在欠银行的贷款还有22期没有偿还,请问我和丈夫是否可以将楼房赠与儿子?如赠与欠妥,该如何处置?
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楼房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处分。本案中,你与丈夫共同抵押贷款购买的楼房仍处于抵押期间,抵押权尚未消灭,因此你与丈夫将楼房赠与儿子的行为应属无效。另外,你与丈夫可以签订协议,采取附条件赠与的方式,约定在楼房贷款清偿后,楼房归儿子所有。采取上述方式你仍需继续按期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