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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地方国营的茅台酒厂成立后,最初注册商标为“贵州茅苔”,商标上端正中为工农携手图案,左右两边有波浪形线条,其下有“贵州茅苔酒”五个红色大字和“地方国营茅台酒厂出品”十个白色小字。
1956年3月,“苔”字被恢复为“台”字。从1953年,茅台酒开始向国外销售,商标图案也改由金色麦穗和红色五星组成。麦穗在外,五星居中,注册商标为“车轮”牌,即现在“五星”商标的前身,寓意茅台酒是新中国工农联盟的结晶。
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一商标图案被国外一些反华势力视为“政治商标”,因而受到一些不应有的歧视。为有利于外销,经原国家轻工部批准,茅台酒外销商标于1958年改为“飞天”商标,图案借用在西方社会影响很大的敦煌“飞天”形象,为两个飘飞云天的仙女合捧一盏金杯,寓意茅台酒是外交友谊的使者,并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