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以夫妻一方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吗?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4-18 18:14:39,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2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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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 实践中很多夫妻共有房屋由一方代办出售,或者父母房屋委托子女出售。部分二手房东在房价上涨后以房屋并不是本人所有或单独所有,且共有人或实际权利人不同意出售,故其签署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还有部分二手房东以待出售房屋上设有抵押,出售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故合同无效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理由有效吗?

      陈律师解答:无效。在实践中,诸如夫妻一方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房屋之类的“无权处分”合同也较为常见,此种情形下,二手房东毁约的底气也似乎更足,房屋的产权不是二手房东单独所有或根本不是其所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因此即使买卖合同(居间版)已经成立,也不应当约束双方。

      这是二手房买卖中的又一误区。根据《物权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房屋的过程是合同行为,过户转移产权才是物权行为,虽然二手房东还不对拟出售的房屋享有全部的所有权,但是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可能导致将来该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不能因为在后的合同履行问题而否认在先的合同效力问题。因此,在目前实践中,二手房东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版)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合同有效,但房东夫妻另一方不同意过户的话,买家仍然无法过户,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则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地拥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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