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配件进口报关问题,主要分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及买单包干进口报关两种操作方式。前者需要客户提供详细的货物清单、申报要素、3c认证、自动进口许可证(部分汽配如轴承需要)等资料,如果单证不齐的话只能选择买单包干进口的方式了。买单包干进口具体又可以分包税全包,不包税部分包干两种操作方式,具体可以参展底下说明。汽配进口清关即时咨询热线:
对于柜货我们应该发去哪里会比较好呢?
整个货柜的汽车配件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一个货柜里面只装一种配件或者是几种配件,比如挡风玻璃一些大件的东西或者是润滑油。第二种就是整柜的整车配件,里面什么配件都有,少则几百种,多则上千种。
之前的文章我已经说过,汽车配件有部分是涉及到3C认证的。如果没有3C证书,那么是很难进口的,对于这样没有3C的客户,我们往常都会选择给客户做全包进口的方式或者是部分包的方式。
何谓全包?就是整一个柜子进口从到港口开始算起,所以的手续费用,税金我们全包做,客户只需交一个柜子多少钱给我们,我们就会送货到客户指定的地方。 询价请提供货物准确清单信息(品名、型号、数量、重量、货值等)全包的报价方式,方便客户核算成本,最快做出选择!
如果有朋友对于汽配进口这一块比较感兴趣的,可以联系我咨询!
华捷通进口报关公司为客户解决汽车配件3c认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批文、进口资质等难题,提供汽车零配件进口清关一条龙全包服务。咨询热线:
服务口岸包括:上海、宁波、厦门;天津、青岛、大连;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等
汽车配件进口报关操作流程(简述):
1、客户咨询我司汽车配件进口操作流程及费用,提供装箱清单、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资料给我司;
2、我司根据客户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进口相关资料,为客户整理出的进口操作流程及报价方案;
3、客户接受我司报价之后,双方签订进口代理协议,正式开始操作。
4、安排海运或者空运到我司指定的操作码头,比如:上海港。
5、我司根据货物的监管要求,提前办理进口所需单证批文;比如,3C认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6、整理报关单证资料(装箱单、发票、合同等),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检/报关);
7、海关审价---缴税---查验----放行;
8、我司安排拖车(或者其他运输方式)将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收货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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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商品项数上限由20项提高到50项。
修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13号(关于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有关规定的公告)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以下简称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自2016年1月16日起,安理会第1696、1737、1747、1803、1835、1929、2224号决议有关禁止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的制裁措施终止,但在伊朗核问题《联合全面行动计划》生效10年内,涉伊朗核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出口需由安理会逐案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对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经营者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并提交安理会发布的《对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和技术申请表》(中英文版)和伊朗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英文版,中文翻译件由出口经营者提供)。
二、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后,经外交渠道向安理会递交申请,由安理会进行审核。根据安理会审核意见,商务部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申请,由商务部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请安理会审核所用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时限内。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按规定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同时,应当在发运前1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对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和技术运输信息表》。
四、出口经营者应接受国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有关申请和审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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