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 |- 冯海龙律师(186 0309 1133)广州二手房资深律师,专办涉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房产诉讼、房产仲裁、二手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产权纠纷。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应尽早参加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再期望使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权益。广州二手房律师冯海龙指出一般情况下,房屋因买卖等原因,使所有人与第三人发生了争议和纠纷,此时,尽管产生纠纷的合同,其中一方所有权人没有签署,在争议过程中,也没有出面。但是,如果该所有权人在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涉及争议和诉讼,那建议积极去出面参与争议的处理过程。无论这个过程是协商还是调解或者是仲裁和诉讼。如果不去参加,则到时可能会因自己没有参加诉讼导致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合法途径和法律程序去主张。
有人说,共同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追加为共同当事人参与诉讼,但在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高院作出的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160号显示,法院可能因某种原因,共同所有人之一确实存在没有参加到该诉讼过程中来可能性(当然也有可能是当事人故意行为导致)。事后,没有参加诉讼的共同所有权人,再企图通过申请法院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就会存在被维持原先判决的极大风险,该共同所有人的权益极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冯律师说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途径,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也存在一定和障碍。高院的这则案例显示,共同所有人不是原诉讼的第三人,没有资格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第三人只是指原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如果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方是原诉讼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不管其在原诉讼中是否申请参加了诉讼,均无资格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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