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带东西不知道是毒品被拘留怎么办?贩卖毒品罪

  • 发布时间:2016-08-04 14:17:53,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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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 42号,2000年4月4日),载《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

       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 324号,2008年12月1日),载《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

       我们认为,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1.居间人为吸毒者提供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头犯论处。因为虽然居间人的行为客观上对贩毒者也起了帮助作用,有社会危害性,但考虑到他与贩毒者之间事前没有通谋,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而是仅仅为了帮助吸毒者买到毒品。因此对这种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2.居间人为贩卖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这种情况下必须是居间人明知对方是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居间人明知对方以贩卖为目的,仍然帮助其提供毒源信息,其行为就成了贩毒者贩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帮助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贩卖者还只是实施了购买行为,但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因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由购买、卖出等若干个环节组成的,只要实施了购买、卖出任何一个环节,就构成本罪。毒贩寻找货源伺机购买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其提供信息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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