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白云区海珠区保险赔偿合同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5-15 17:34:18,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6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买保险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张静),林某当天买了交通事故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上注明合同第二天0时生效。买完保险林某开车回家,谁知回家路上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时合同尚未生效,拒赔,林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要赔偿。

法官说法:该案中的交强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并不等于其中的所有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也并非所有格式条款内容保险公司都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义务的内容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

而保险期间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事实上,该保险期间是无法事先拟定的,虽然保单中保险期间条款事先打印为“×年×月×日零时起”的字样,但其中的具体时点仍需投保人投保后现场填写打印形成。我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不仅可以采取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即时生效。因此,保险期间并非事先确定且内容保持不变,亦不能重复使用。

而且保险期间条款亦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具有免责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

就上述保险期间条款而言,投保人交纳一年的交强险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仍为一年,不存在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至于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算还是即时生效,是投保人可以选择的问题。若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计算,虽然投保人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投保人得不到保障,但其失效时点亦相应延后,并未缩短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本案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是正确的。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委托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咨询电话:(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公交站:广东工大  羊城晚报社   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