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从化罗岗与保险公司打赔款合同官司找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5-15 17:34:4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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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车给他人后,他人用车辆进行犯罪,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张静),顾某把自己的车辆租给李某开,租金每天150元,后面李某开车去抢劫,逃跑的时候翻车发生事故,车辆维修花费6万。顾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说得很清楚,“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从事违法活动的是车主本人,还是租借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不影响对违反保险条款事实的认定。但是顾某认为,他借车给李某的时候,并不知道他是要用车去抢劫,所以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本案如何判决?

  法官解答: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免责条款,顾某称自己并不知晓,因为在签保单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投保单中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签写。经过笔迹鉴定,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顾某本人所写。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抢劫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已在保单上提示阅读该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也将相关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字体印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情形、法律后果明确告知投保人,但是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条款的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利用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使保险公司未将抢劫的定义、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顾某也应当知道抢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免责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因此顾某虽未在保单上签名,但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不应向顾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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