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身保险合同中,死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张静),死者黄某生前向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按合同约定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0元。某日,黄某走路时突然倒地,被随后从农行出来的同事发现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后,黄某被认定为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同日,受益人通知保险公司前往医院确认事故后将黄某火化。然保险公司以不是意外伤害死亡拒赔。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谁来承担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责任。黄某与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而保险人有协助、指导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本案中,受益人履行了其通知义务,保险人却未尽到协助、指导义务,保险公司无法向法庭证实其履行了通知受益人进行相关死因鉴定的义务,更没有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死者死因无法查明,被告存有过错,应承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责任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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