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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商业协定》各成员国已经全部完成海内法律审批程序,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亚太商业协定》(见附件1)。
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地检修检疫局对出口至《亚太商业协定》成员国降税清单(详见相关附件)内的货物签发《亚太商业协定》优惠原产地证实书;可以签发《亚太商业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等5个国家。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鉴于成员国尚未就《亚太商业协定》原产地签证操纵程序达成一致,仍将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原产地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商业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其他签证要求不变。
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实书申请书》一份
2、缮制完毕的《〈亚太商业协定〉优惠原产地证实书》一套;
3、正式出口贸易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中英文条形章及法人代表章,不得涂改)
4、含有入口成分的产品,必需提交《产品本钱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6、缴纳签证费40元。代办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