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指示牌的设置范围:
1.旅游标志(牌)可在通往旅游景区(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点)道路、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的附属服务设施设置。
2.旅游景区(点)所在县级(适用于设区的市)或镇级行政区的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点)道路应设置相应的旅游标志(牌)。
3.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根据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级别,综合考虑所通旅游景区(点)的交通流的规模,旅游交通目的地的集中程度,与旅游景区(点)的距离,以及公路与旅游景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旅游标志(牌)的设置类型和规模。
4.县级行政区内的三级和四级公路、直通景区(点)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设置该行政区内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县级行政区内的一级、二级集散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设置该行政区内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6.地(市)级行政区内的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设置该行政区内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7.地(市)级行政区内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设置该行政区内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8.在其他满足设置条件的地点,经专门论证和批准后,可设置旅游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标志:
1.指路标志表示道路信息的指引,为驾驶者提供去往目的地所经过的道路、沿途相关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车方向等信息。
2.指示标志的颜色,除特别说明外,一般道路指路标志为蓝底、白边框、蓝色衬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为绿底、白边框、白图形、绿色衬边。
3.指路标志的形状,除个别标志外,长方形和正方形。
4.指路标志牌的外边框和衬边尺寸请参考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