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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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X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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