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律师;借款合同律师见证

  • 发布时间:2016-08-02 14:02:52,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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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宅基地房屋转让继承公证、合同公证律师;遗嘱公证见证律师、代理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法律事务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起草各类合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违约索赔.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符合哪些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为该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以下规定的范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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