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6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电学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详细:
1、发明名称的确定(申请人对比现有技术作出,不能含有型号、外文,可与代理人商定)。
2、本发明是作何用途的,用于什么领域(直接用于做什么、直接用于什么领域)。
3、提供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状况,或能与本发明解决同样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状况或技术方案有什么缺陷(主要是相关于我们发明内容的缺陷)。
4、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是什么技术目标,解决了什么样的技术问题。
5、电学类产品的完整的电原理图(内含现有成熟的局部电路可简化,对于直接引用的标准电路或常用的功能性电路可以用局部框图代替)。
6、详细介绍本产品结构,每一个电器元件、部件的连接方式(要求是完整详尽)。
7、详细介绍本发明的电路工作原理、工作过程。
8、指出本发明的发明点,关健点,即创新的方面。
9、说明一下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10、本产品发明的具体实施例:
a.产品中的原器部件如果有还可以有什么样的替代形式,分别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或仍具有相同的效果。
b.简要说明主要元器部件的来源,或加工方法。
11、特殊类电学产品,由申请人自行掌握提供还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