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所需提供资料
1、 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填写《**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及审计报告;
6、 经主管税务局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7、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投产5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奖状及企业管理的各类获奖证书等);
8、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通过各类体系认证的资质证书,需提交复印件。
9、 获得"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单位,附证书复印件;
10、 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本结构、人员结构、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2) 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指产品的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 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包括有那些先进的仪器装备,是否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诚信体系及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等);
(4) 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包括在研项目及在开发项目的水平,重点反映企业的技术创新情况、产品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
(5) 企业的发展措施和目标(包括近期的发展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打算,以及外向型发展的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