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8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得到国家政府政策的支持。在当今社会,企业按照国家发展需求的路子去走,会大大地得到国家政府的支持,无论是税收上还是名义上。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这无疑在税收上得到了金额降低,而且一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连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此后可以递交复审申请,一旦成功又连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最重要的是这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论到哪都是个金字招牌,大大地降低了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的门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也不止是以上提到的,其实得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很有帮助。它能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要求企业重视科技研发,这无疑是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也能帮助企业获得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认定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