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双软认定的受理与通过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信息产业厅协助)作为双软认定的受理和认定机构,对本省市双软申请有权进行受理和认定,并经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在省市内发布双软公告,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在全国进行公告和备案。